二次工傷鑑定,是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在我國可以進行兩次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這就是說,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
申請工傷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鑑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於勞動者工傷鑑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或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 ...
工傷職工可以自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 ...
需要賠償,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傷情賠償。只要認定為工傷單位就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1、工傷二次手術費,當然是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支付。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
1、工傷二次手術費,當然是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支付。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