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可以自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認定工傷並治療終結後再申請傷殘鑑定,之後再根據鑑定的傷殘等級等情況確定具體的工傷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工傷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次工傷鑑定,是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一般工傷評殘後,去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殘疾證即可。
2、第一步:申領人或法定監護人到區殘聯領取申請表,如實填寫基本資訊。
3、第二步:辦證業務員發給申領人《醫學評定表》,選擇省殘聯、省衛生廳聯合下文指定的醫院和醫生,根據相應殘疾類別進行醫學評定。(醫生要預約,否則可能白跑)。
4、第 ...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鑑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於勞動者工傷鑑定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或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 ...
在我國工傷鑑定等級,去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 ...
需要賠償,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傷情賠償。只要認定為工傷單位就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工傷鑑定七級單位不賠償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 ...
員工去工傷鑑定不是一定要拍片,根據傷情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 ...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應認定為六級傷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