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現在受害人在身體可以出院的情況下仍不出院,那麼責任人可以申請做鑑定,以確定受害人是否可以出院,以及所需醫療等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如果現在受害人在身體可以出院的情況下仍不出院,那麼責任人可以申請做鑑定,以確定受害人是否可以出院,以及所需醫療等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是不會自動結案的,交通事故結案必須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辦理事故的手續才會結案,如果不去結案,事故科會始終保留那個事故的案底,不會取消,因此,需要自行前往交警部門完善相關手續後結案。
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達當事人。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雙方到交警部門辦理結案手續。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個時候為民事處理程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並做好記錄。
交通事故不處理有影響,可能會影響下一年車險的購買費率,並且沒有處理受害者也可能會要求肇事者進行賠償,這時候保險公司可能會以肇事者未處理好交通事故為理由拒絕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