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根據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召集有關人員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根據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召集有關人員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並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賠償應該由肇事者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有多少損失,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根據車輛受損程度進行賠償。當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要立刻向事故發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案,並且在四十八小時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是可以進行拒賠的。保險公司將主動去事故的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的車輛進行定損。交通警察到至事故的現場之後,應該先搶救受傷者,之後對事故現的場進行勘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