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能夠要回定金,只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簽訂合同的另一方違約,可以雙倍要回定金。
(2)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3)但因為第三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能如約履行的,可以要回雙倍定金,但另一方給付定金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87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實踐中,能夠要回定金,只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簽訂合同的另一方違約,可以雙倍要回定金。
(2)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返還定金。
(3)但因為第三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能如約履行的,可以要回雙倍定金,但另一方給付定金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87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自己違約的,不能要回定金。
2、屬於對方違約的,可以要回定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手房交易不成,關於定金的退回這一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因政策變化或者不可抗力導致的交易失敗,賣方應將定金退回給賣方;
2、因賣方原因導致交易失敗,賣方應該向賣方退還雙倍定金;
3、因買方原因導致交易失敗,賣方無需向賣方退還定金。
因此,在買方繳納定金前,一定要對將要購買的房屋、購房政策和賣方進行一個比較充分的瞭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買方無正當理由違約定金不退,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