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的重要條件:
1、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2、有2名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
滿足以下的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口頭遺囑生效的條件:
1、遺囑人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處於危急的情況下。
3、有兩個或者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4、遺囑的受益人合法有效。
5、遺囑的內容合法。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訂立的有效方式是: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才算有效。但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如果和受贈人有利害關係,是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 ...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知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的程式:遺囑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可做記錄,但記錄內容因危急情形,遺囑人無 ...
1、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3、 ...
撤銷已經訂立的遺囑的方式是:
1、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並在新的遺囑中表示對之前訂立的遺囑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遺 ...
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只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刻發生效力,一直有效,不存在期限問題。但是,根據《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 ...
注意下列事項:
1、遺囑形式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2、遺囑內容要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處分的財產是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
4、應當在遺囑中明確繼承份額。
5、遺囑內容要合法。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