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是指: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的書面合同,須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抵押。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是指: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的書面合同,須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抵押。
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則,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根據商標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式,賦予商標註冊申請人以商標專用權,並對其予以保護的立法準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1、按照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確定;
2、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
3、給予法定數額的賠償。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