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解除合同就可以。後期再次簽訂新的物業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的,因為對於物業公司,業主是有選擇的權利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透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解除合同就可以。後期再次簽訂新的物業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的,因為對於物業公司,業主是有選擇的權利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透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1、一般來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是業主大會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終止。
2、有期限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時,物業公司可以與開發商續約。
3、如果前期物業公司沒有更換過,一直是前期的物業公司即是已經到期了,算是實事合同,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在法律上是應該繳費的。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在有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防範方面的義務合同責任作出約定。
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公共綠化的維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的保管;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