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為非法放貸。
2、《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非法放貸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界定。
《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物件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物件累計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1、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為非法放貸。
2、《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非法放貸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界定。
《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物件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物件累計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非法放貸認定的標準是年利率超過36%,非法放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1、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一份意見明確規定了,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放貸款,擾亂金額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年利率36%,這一條線為什麼構成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
年利率36%,是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36%部分的利率無效,得不到法院支援。所以《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將實際年利率36%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3、非法放貸數額如何認定?
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額,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物件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