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公司制改造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3、企業分立的,債務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6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企業公司制改造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3、企業分立的,債務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6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合夥企業的形式不同,債務承擔責任如下:
1、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合夥企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83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順序是:
1、補充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時,合夥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夥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夥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合夥人對於就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
3、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各合夥人就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即每一個合夥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合夥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的合夥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連帶責任實質是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互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