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同意公司轉讓的話,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此時債務由原公司承擔。
如果債權人同意公司轉讓的,公司原有的債務應由轉讓後的公司進行承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4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根據合夥企業的形式不同,債務承擔責任如下:
1、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合夥企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83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破產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理是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登出,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 ...
轉讓股份前債務的承擔約定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
企業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 ...
公司變更登記之前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變更後,原公 ...
債務人未通知擔保人擅自轉讓債務,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 ...
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順序是:
1、補充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時,合夥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夥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夥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
股權轉讓後債務承擔的法條有,根據《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同時對出資不足的股東和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提起訴訟,請求其在出資不足數額及利息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出資不足的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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