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根據合夥企業的形式不同,債務承擔責任如下:
1、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合夥企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83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債權人不同意公司轉讓的話,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此時債務由原公司承擔。
如果債權人同意公司轉讓的,公司原有的債務應由轉讓後的公司進行承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4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順序是:
1、補充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時,合夥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夥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夥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一旦登出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消滅。
除非因合併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登出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式。透過一定程式了結公司對外所有的法律關係,並在清償所有債務後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程式。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 ...
1、企業公司制改造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
3、企業分立的,債務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 ...
企業登出要到稅務局清繳稅務辦理稅務登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申請登出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檔案;
(三)股東 ...
合同債務承擔的分類有: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 ...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登出營業執照應當在清算結束後六十日才可以辦理登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 ...
公司登出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被清算分得的財產應當按照變現價值或者實際交易價值確定繳納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被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