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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沒辦勞動關係員工應該怎麼辦

企業沒辦勞動關係員工應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員工與掛靠企業是否有勞動關係

  員工與掛靠企業有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係。只要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發生了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勞動關係是否書面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不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就是合法的。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沒簽勞動合同拖欠工資應該如何辦

  沒簽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給撫養費被起訴應該如何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除,故是需要給付撫養費的。如果對方以未履行撫養義務為由提起訴訟,沒有正當理由抗辯的話,是會敗訴的,仍不履行撫養義務將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最好的辦法是在開庭前與對方就撫養費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

員工離職時企業該如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員工離職時,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方法如下   1。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   不論員工還是企業,想要解除勞動關係,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在試用期內,員工嚴重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想要解除合同,則須提前三天 ...

建築企業勞動關係是怎樣的

  建築工人確認勞動關係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 ...

企業改制後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   因此企業改制後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員工如何舉證勞動關係

  員工可以提交工資單或者考勤記錄來證明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

員工失蹤中止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員工失蹤終止勞動關係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 ...

員工沒有入職發工資嗎

  員工雖然沒有辦入職,但是已經與勞動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