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蹤終止勞動關係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可以提交工資單或者考勤記錄來證明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員工被迫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該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導致合同解除的,都是要強迫員工解除合同的行為,員工可以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強制更改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的,要更改勞動合同也須由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
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合法,單位協議保險勞動關係,應當經單位與個人協商後決定,如果單位同意簽訂協議來保留與個人的勞動關係是可以保留的。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 ...
社保能證明員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
勞動者連續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 ...
單位以曠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如果公司有相關的管理制度,並提前告知,單位依據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曠工達到一定天數,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 ...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2、勞動者主觀上無過錯,因客觀原因導致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 ...
員工與掛靠企業有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務關係。只要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發生了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勞動關係是否書面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不對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就是合法的。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