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3月24日,我國企業間互相簽訂的合同,通常屬於如下四種類型之一: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公司與受託公司約定,由受託公司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是行紀公司以本公司的名義為委託公司從事貿易活動,而委託公司支付報酬的合同;
3、居間合同:是指居間公司向委託公司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公司支付報酬的合同;
4、承攬合同:是指承攬公司按照定作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公司給付報酬的合同。
截止2018年3月24日,我國企業間互相簽訂的合同,通常屬於如下四種類型之一:
1、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公司與受託公司約定,由受託公司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是行紀公司以本公司的名義為委託公司從事貿易活動,而委託公司支付報酬的合同;
3、居間合同:是指居間公司向委託公司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公司支付報酬的合同;
4、承攬合同:是指承攬公司按照定作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公司給付報酬的合同。
企業和員工的原始出發點都是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雙方利益的來源應該是企業和員工共同創造的價值。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雙方是一種合作的關係。
傳統教育告訴我們資本家是在榨取工人的剩餘價值,但是如果員工為了不被剝削而不去工作,自己又不具備投資和創造價值的條件,那麼員工就缺少了創造價值的條件和基礎,就會得不到任何回報。因此我們要正確認識雙方的這種關係。只有當這種合作關係達到及至時才能實現總體利益最大化。
雖然創造價值的目標是共同的,但是利潤分配的權利卻在企業一方。這是因為根據風險與利益共存,投資與收益匹配原則,企業和員工承擔的風險不同,擁有的權利和利益也應該有所不同。
由於雙方的原始出發點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分配利益時就會出現矛盾和不公平。基於對分配機制不同認識,企業和員工之間會形成複雜的利益關係。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從第二月起至滿一年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