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後,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後,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向稅務局申報,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股權轉讓合理避稅有以下幾種方法:
1、能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親人;
3、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