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名買房的協議是不可以公證的。
2、房屋產權是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的,由於私下籤訂的協議效力難以確定,即使做了這類公證,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公證的前提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倘若案例本身就存在違法行為,那麼公證的結果也是無效的。
3、借名買房行為對實際買房人和名義產權人來說都存在極大法律風險。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所有人被認定為房屋的所有人。
4、一旦名義產權人反悔,以房產證為據主張自己為合法產權人,則實際買房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就很難獲得法院支援。實際買房人僅能依據合同無效或不當得利原則要求名義產權人返還購房款,而這一請求的實現還有賴於實際買房人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的購房款是由其實際支付。
1、如果購買的是商品房,該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商品房為自治,買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購買房屋。
2、如果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拆遷房、回遷房、福利房等帶有個人身份的房產,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這類房產的購買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沒有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購買的,有違相關政策和法律。
首先法律上它沒有明確規定不能夠借名買房。因此在一般的情況下,借名買房是可以的。但是由於房屋它是一個特殊的商品,他常常存在一個政策上的限購的規定,如果這個借名人本來沒有具備購房資格,為了取得這個房產,而借用有那個購房資格的人的名義來買,那麼這個就違背了那個法律的基本的誠信原則,也違背了國家政策原來要達到的調控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是無效的。
除此之外,因為他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個借名買賣是有效的。當然如果你這個房子無法證明是借別人的錢來買,是自己出的錢,那麼這種情況下也很難證明這個買賣合同有效,因此保留那個借名人出資的證據是相當的重要。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借名買房的協議是不可以公證的。房屋產權是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的,由於私下籤訂的協議效力難以確定,即使做了這類公證,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公證的前提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倘若案例本身就存在違法行為,那麼公證的結果也是無效的。
但是律師事務所可以做借名買房協議的律師見證,並且出具律師見證書。
《公證法 ...
借名買房合同不能公證。
公證的前提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倘若公證事項本身就存在違法情況,那麼公證的結果也是無效的。
所以借名買房的合同即使做了公證也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11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 ...
在實踐中,借名買房通常會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一)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事實購房人若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二)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並拍賣該房產;
(三)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 ...
常見的借名買房的糾紛有:
1、登記購房人反悔糾紛;
2、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發生的糾紛;
3、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發生的糾紛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係而被其他人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 ...
全國各城市陸續重啟限購政策,許多沒有購房資格的人就開始打起“借名買房”的主意。那麼“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呢1、風險一、錢房兩失;風險二、所有權不受保護;風險三、房子被登記人出售無法追回;風險四、登記人對房屋進行抵押等。借名買房的購房人雖然自己是真正意義上的“戶主”,但是由於房屋表面上被登記在出名人的名下, ...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並不能追回該房產。
3、至於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借房買房協議辦理如下:
1、簽訂書面協議。為與借款合同相區分,書面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可以請第三方見證合同。
2、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作見證、進行錄音錄影等。
3、注意儲存購房手續,付款證明,購房發票,房產證書等書面證據材料。
4、房屋裝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