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傳喚有哪些法律程式

傳喚有哪些法律程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訴前財產保全有哪些法律程式

  訴前財產保全法律程式如下: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3、擔保;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取保候審保證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簡答題企業哪些法律組織形式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公司制企業。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透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是市 ...

贈予合同的贈予人哪些法律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 ...

商品房包銷中哪些法律關係

  在商品房包銷中,存在以下幾種法律關係:   1、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的代理關係。   在包銷期限內,開發商將商品房讓與包銷人承包銷售,包銷人須以開發商的名義向購房者出售商品房。   2、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的附條件的買賣合同關係。   如果包銷的商品房在約定的包銷期限內不能全部售出,則由包銷人購入剩餘的包銷房 ...

如何斷絕父子關係什麼法律程式

  在法律上,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係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

宣告緩刑會哪些法律後果

  宣告緩刑的法律後果有三種:   (一)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後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 ...

什麼是地理商標哪些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

刑訴法延長傳喚哪些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