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文化老人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老人家庭財產分割,如無遺囑由其子女和在世老人平均分割。該老人的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如無遺囑,首先應分出50%屬於在世老人所有,剩餘50%由其子女及在世老人均分。另外對方的子女能否繼承,要看是否形成了事實撫養關係。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傳統文化老人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老人家庭財產分割,如無遺囑由其子女和在世老人平均分割。該老人的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如無遺囑,首先應分出50%屬於在世老人所有,剩餘50%由其子女及在世老人均分。另外對方的子女能否繼承,要看是否形成了事實撫養關係。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去世老人財產分割,如果配偶尚在,應當先分離出夫妻共有財產,剩餘的個人財產在同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均等分割。但是,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離婚老人財產的分配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