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有,申請人只有得知法院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開始執行,並舉證證明被執行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時,才能申請參與分配。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債權人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有,申請人只有得知法院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開始執行,並舉證證明被執行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時,才能申請參與分配。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有:
1、拘傳的物件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