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逮捕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0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正式逮捕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0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拘傳的適用條件有:
1、拘傳的物件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7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