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鑑定時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鑑定時
傷殘鑑定程式分為自行委託和雙方申請法院鑑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做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的要求是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