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在審判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1、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提出。
2、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提出。
3、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15日內提出;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收到鑑定結論後的30日內提出。
4、應在一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5、應在二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6、應在再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鑑定時
司法鑑定可以重新鑑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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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在《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 ...
在工傷鑑定最後對結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級勞動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拒絕申報確認,個人也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鑑定。如果單位不配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關係的仲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 ...
1、因為證件到期後,可以直接要求換一個新的證件。
2、如果認同原本的殘疾狀況:直接換證即可,不需要重新鑑定。
3、如果殘疾程度發生了變化:要更改殘疾內容時,需要重新鑑定。
殘疾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 ...
批捕環節重新鑑定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