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給用人單位,給私企老闆,給建築工地包工頭打工,應該和用人單位,個體老闆,包工頭等,簽定屬於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或者屬於僱傭關係的《勞動協議》。當民工經濟利益受到損失,不給發工資,或者遲發工資等,民工可以憑著手中勞動合同,視聽資料,如錄影,錄音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農民工給用人單位,給私企老闆,給建築工地包工頭打工,應該和用人單位,個體老闆,包工頭等,簽定屬於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或者屬於僱傭關係的《勞動協議》。當民工經濟利益受到損失,不給發工資,或者遲發工資等,民工可以憑著手中勞動合同,視聽資料,如錄影,錄音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1、如果已經繳納過工傷保險,發生事故後則由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認定工傷之後,發生傷殘的由勞動部門指定的機構作傷殘鑑定,按照鑑定等級,計算殘疾補助金,另外誤工費、醫療費由單位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部門所屬的社保機構會將錢發下的。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話,這個情況,單位一般不會申請工傷認定的,這個時候,員工一般要自己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之後的程式跟上面的一樣,只是到時錢由單位出。
3、與所在單位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程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4、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5、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