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當法人是由自己協商確定的;
2、法人可以代表公司對外開展業務,簽署合同等活動;
3、兩個人的制衡可以透過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加以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1、誰當法人是由自己協商確定的;
2、法人可以代表公司對外開展業務,簽署合同等活動;
3、兩個人的制衡可以透過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加以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兩個人合夥開公司法人由自己內部協商確定的,法人可以代表公司對外開展業務,簽署合同等活動。兩個人的制衡可以透過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加以約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章程約束:註冊公司的時候,要求提交公司章程,這個章程就是對法人和公司的各高管人員都有一定的約束,比如:公司的合併分立,制定公司方針,都必須由股東會同意,法定代表人是沒辦法單獨操作的,所以也算是一種約束。
協議約束:公司章程要在相關部門備案,法人和所有股東一起簽定的,所以比較正式,如果章程裡沒辦法列明的,還可以私下和法人定立相關補充協議。
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章程和協議有個弊端,就是隻有雙方知道這些約束。所以成立公司的時候,可以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約束員工外還可以約束法人,並且這個約束全公司上下都知道,也不會怕法定代表人“做亂”了。
監管印件:公司的印件,比如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蓋了這些章之後,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應。所以,如果想約束法定代表人,那麼就需要監管好公司的印件。
重要職位安排可靠的人員:除了制度可以約束人,還有一些重要的職位,比如公司的採購人員,這個是可以“撈油水”的職位,而法定代表人,有一定的審批決策權,如果這兩個人“串通一氣”,那企業就像養了兩隻大老鼠。所以想要約束法定代表人,重要的職位要安排可靠的人員。
財務人員獨立原則:財務人員,特別是出納,直接掌管資金。如果聽從法定代表人的指揮,到時,把公司的資金“掏空”了,都沒人知道。所以,想要約束法定代表人,就需要約束財務人員保持獨立的原則。
進行審計: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法定代表人做的很多事情都不可能提前知道,或者正在發生的時候,也是沒辦法控制或知道的。可以不定時對公司的財務、業務、法律風險進行審計。這樣發現問題後,及時糾正,同時,也能對法定代表人起到震懾和約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