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高溫費憑相關勞動依據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補發被剋扣的高溫費,支付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公司不發高溫費憑相關勞動依據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補發被剋扣的高溫費,支付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
導語:夏天是一個十分炎熱的季節,隨著全球氣候的變暖,現在我國夏季的溫度是越來越高,對於室外勞動者是不小的考驗,所以各地也會發放高溫補貼。那麼,大家知道廈門高溫補貼多少錢一個月?公司不發高溫費可以投訴嗎?一起來看看。
廈門高溫補貼多少錢一個月
廈門高溫補貼是200元一個月,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
用人單位要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不得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配備防暑降溫設施、落實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等,切實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不受高溫天氣影響。
公司不發高溫費可以投訴嗎?
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這樣的高溫天氣以及不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33℃以下的情況下作業,沒有給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到該局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舉報投訴受理中心或撥打舉報投訴進行舉報。
如調查發現用人單位有拒發高溫津貼的行為,他們將要求用人單位立即給予勞動者發放津貼,如不執行將依法依規對用人單位做出處理。逾期未改正補發高溫補貼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津貼,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籤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津貼,但卻將高溫津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高溫津貼用工單位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額外支付。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溫補貼一般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發放,但對於發放多少,我國是沒有統一標準的,只要按照當地的標準走就是屬於合法的,所以,用人單位在溫度達到了規定度數的時候,就要自覺的為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高溫補貼的主要意義
高溫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資料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佔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
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著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儘快將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並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公司不發高溫費工人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依法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維護自身的權益。高溫費即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廣東202x年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錢 室內工作可以不發高溫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