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的公司並非公司,其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其法律特徵表現為:1、設立中的公司具有過渡性,是公司法人成立前的臨時過渡階段。2、設立中的公司起止時間具有特定性。它始於公司章程的訂立,終於公司法人登記成立之日。3、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成功,發起人所為的創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當然歸屬於成立後公司;如果公司設立失敗,那麼設立中的公司應視為合夥,發起人的協議視為合夥協議,由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夥的規定由各發起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中的公司並非公司,其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其法律特徵表現為:1、設立中的公司具有過渡性,是公司法人成立前的臨時過渡階段。2、設立中的公司起止時間具有特定性。它始於公司章程的訂立,終於公司法人登記成立之日。3、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成功,發起人所為的創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當然歸屬於成立後公司;如果公司設立失敗,那麼設立中的公司應視為合夥,發起人的協議視為合夥協議,由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夥的規定由各發起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公司債券是要式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是金錢證券,融資證券;
3、公司債券是流通證券,可以轉讓、抵押而流轉;
4、公司債券是證權證券。
5、公司債券由公司盈利償還,風險高,收益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
可轉債公司債券的特徵:
(1)債權性;(2)股權性;(3)可轉換性。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債券轉讓,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