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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協議會限制出資額嗎

公司收購協議會限制出資額嗎

  公司的收購協議中,一般來說都會限制出資額的,如果說自己的出資額過大的話,那麼有可能會造成自己的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9條,根據不同情況,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分別提出如下上限:

  (1)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7/10;

  (2)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倍;

  (3)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倍;

  (4)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3倍。

公司收購成功要重組嗎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透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公司為了發展,往往會進行合併和收購,從而擴大規模,提升競爭力。一家公司在被收購後,決策者便會變更,整體往往要進行改革。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收購是融資嗎

  公司收購不是融資,公司收購是企業透過一定的程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業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的投資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註冊公司法人年齡限制

  註冊公司法人一般沒有年齡限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經依法登記都可以成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滿18週歲的人,但是法律是沒有規定年齡的上限的。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 ...

員工開公司違反競業限制

  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主要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之競業禁止義務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勞動者應遵守職業道德之規定。顯然,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為法定義務,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競業限制制度,其無須約定競業 ...

公司收購後要解散

  公司被收購後不一定要解散。當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破產;被強制解散的情況出現時才需要解散。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

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合法

  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不合法。   如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空殼公司從事詐騙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涉及領域廣泛,將擾亂經濟秩序,危害經濟安全,法律應當嚴厲制止。   空殼公司通常都具備以下特點:從來沒有委任董事;已經做好公章,股票書等法律所要求的檔案;從來沒有開始經營業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2 ...

公司收購和併購一樣

  公司間收購和併購不一樣,收購和併購兩者區別是:   1、法律行為主體不同   公司兼併行為的主體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一兼併和被兼併公司;公司收購行為的主體為收購者和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的股東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目標公司不是該行為的主體。   2、適用的法律範圍不同   公司兼併屬於 ...

收購公司後可以解僱員工

  收購後現有員工全部歸屬新公司,自然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必要的時候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收購公司協議主體是個人

  收購公司協議主體是個人。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有償轉讓和國有企業整體產權或部分產權有償轉讓是出讓持股權,出讓主體只能是管理者或持股者,企業本身不能成為收購兼併的出讓主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