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未提前通知的,應當支付代通知金。另外。公司提前解散,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只要公司在倒閉前提前通知就不需要支付員工代通知金。
1、用人單位提前解散,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在本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
2、代通知金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方可適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並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當提前30日通知的情形,換言之,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合同的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於勞動者而言,沒有代通知金一說,勞動者無需繳納。勞動者即辭即走,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 ...
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這個主要是勞動實踐中的一個通俗說法,意思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如勞動者一次性取得的該通知金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就不繳 ...
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因為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 ...
代通知金適用的情形為用人單位對無過失的員工在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 ...
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勞動者 ...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只要工資中包含了餐補就應該支付餐補的部分,因為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
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兩者不可以並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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