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勞動合同、工作證或工作牌、同事證言、錄音錄影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勞動合同、工作證或工作牌、同事證言、錄音錄影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專利侵權證據的收集:
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瞭解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
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包括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物證據收集註意事項:
1、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透過科學技術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著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2、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資訊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