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發放以下幾種許可證,分別是:
1、經營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
2、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3、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核發;
4、印刷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5、易製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6、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核發;
7、影響交通安全佔道施工許可;
8、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9、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10、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
11.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許可;
1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公安機關可以發放以下幾種許可證,分別是:
1、經營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
2、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3、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核發;
4、印刷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5、易製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6、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核發;
7、影響交通安全佔道施工許可;
8、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9、焰火燃放許可證核發;
10、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
11.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許可;
1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由公安機關受理。
法律的除外規定指:
(1)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察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這裡所指的“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