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範圍是: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訴轉自訴案件範圍是: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訴轉自訴的情形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⒈故意傷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訊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遺棄案;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公訴轉自訴指的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由於本來是需要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責,只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才給被害人一種刑事自訴的救濟路徑,而不是本質上屬於刑事自訴的案件。這種情況下適用調解不但損害被害人權益,而且有違國家司法權威性。因此,公訴轉自訴案件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公訴轉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