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果在結婚之前有債務尚未還清,則屬於一方個人債務;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雙方如果在結婚之前有債務尚未還清,則屬於一方個人債務;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婚前債權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個人償還,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作為婚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1、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離婚時應按照婚前財產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執行。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財產。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後共同財產分割。
3、再婚結婚後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
婚後夫妻雙方因婚前財產問題協商一致,有兩種情況:
(1)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個人財產處理的,個人財產處理,不進行分割。
(2)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