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業土地可以辦住宅的房產證嗎,說明如下:
商業土地不可以辦住宅的房產證,一般來講,土地原有的規劃性質,如商業、綜合、住宅這幾類,開發商在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合同後,是無法改變的。
相關說明:
1、商業住宅是指在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上建設的住宅用房,稱為商業住宅,例如像市場上售賣的產權為40-50年的酒店式公寓就是商業住宅。
2、商品房則屬於普通住宅,產權70年。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應該注意商業住宅和商品住房區分開來,由於土地性質不同,商業住宅產權也和普通商品房產權不同。與商品住宅的區別就在於其土地使用性質和產權性質的差異。
3、商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40-5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4、商品住宅屬於商品屬性的普通住宅;商業住宅屬於非普通住宅。商業住宅樓特點一般是下層商業網點,上層為民用住宅。
土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土地糾紛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②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準繩,雙方都要遵守。
③調解 ...
農村土地糾紛可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
合理解決糾紛意義有不會浪費農民群眾的大量人力、財力和時間,避免了群體性事件的引發。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受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的政府或主管部 ...
農民土地使用權如果徵求政府部門的同意,在鄉政府的指導下把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建設人群的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
因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
1、需要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和離婚協議書,去民政局辦理。
2、農民三證是,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證、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證、農民在宅基地之上自建住房的房產證。農民的三權三證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3、在農村,農民們的固定資產就是土地了。而宅基地更是最重要的土地了。關乎你們生活的房子,關乎著你後代能否繼續使用這塊 ...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產生的糾紛,要分析該糾紛產生的具體原因,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如因土地使用權轉讓、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一般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如因土地徵收補償發生的糾紛,可向國土部門提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