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找誰有哪些意義
農村土地糾紛找誰有哪些意義
農村土地糾紛可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
合理解決糾紛意義有不會浪費農民群眾的大量人力、財力和時間,避免了群體性事件的引發。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找誰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產生的糾紛,要分析該糾紛產生的具體原因,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如因土地使用權轉讓、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一般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如因土地徵收補償發生的糾紛,可向國土部門提出意見並由其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異議糾紛,可由縣級政府協調,協調不成,報省級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徵收新政策有哪些
1、需要制定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2、徵求農民意見: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還應當充分徵求成片開發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3、不得批准情況: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市縣區域記憶體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閒置土地的;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實施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連續兩年未完成方案年度實施計劃的。
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現實中,土地糾紛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 ...
農村土地使用證過戶流程有哪些
農村土地使用證過戶流程有以下幾點:
1、向村委會寫出書面申請。
2、填寫申請表:村委會同意後,由村負責填寫《宅基用地呈批書》簽署意見,村長簽字,蓋村委會公章。
3、鄉鎮政府稽核:鄉鎮政府根據上報資料到現場進行勘測,經審查合格後,由國土資源所長簽字、主管鄉(鎮)長簽署意見並蓋鄉(鎮)政府章,然後 ...
農村土地租賃糾紛找誰
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 ...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農村土地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 ...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管理規定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管理規定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
根據《物權法》第六十條,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 ...
建黨的歷史意義 建黨有哪些意義
建黨的歷史意義
1、它標誌著中國革命有一個先進的愛國政黨作為凝聚自己力量的領導核心;
2、為中國人民指明瞭鬥爭目標和走向革命勝利的道路,使其有了科學的指導思想;
3、將中國革命和世界革命聯絡起來,使中國革命有了新的前途。
所以,中國共產黨是一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的黨,是一個區別 ...
一般保險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三種方式:
(1)協商。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2)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
(3)訴訟。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