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因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受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的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受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分為四類分別是:土地確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土地行政爭議。
解決途徑如下:
1、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
2、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式處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