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不一定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滿兩年前提是夫妻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在司法實踐中操作的可能性較小,證明分居滿兩年很困難,除非一方因刑事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滿兩年的,或者被強制戒毒滿兩年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分居滿兩年不一定視為感情破裂,分居滿兩年前提是夫妻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在司法實踐中操作的可能性較小,證明分居滿兩年很困難,除非一方因刑事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滿兩年的,或者被強制戒毒滿兩年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夫妻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應當准許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會自動解除,只有因為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兩年後可以申請離婚。分居(別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離婚也要辦理法定手續,而不是有人理解的分居滿兩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就不是兩夫妻了,這其實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