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有可能會加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檢察院再審抗訴有以下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再審抗訴的程式是:
1、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2、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製作提請抗訴報告書,並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
刑事抗訴人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被害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 ...
刑事拘留釋放能申請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 ...
刑事抗訴和刑事上訴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 ...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同時根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 ...
當事人申請刑事抗訴期限是十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