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拘留沒有年齡限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刑事案件拘留沒有年齡限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的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及時地抓獲現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及時取得罪證,查明案情,防止新的危害發生,保證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本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步驟/方法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其中“預備犯罪”是指為了實行犯罪,事先準備工具,創造犯罪條件;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