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一審的流程如下: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3、法庭審判;
4、法庭調查;
5、法庭辯論;
6、被告人最後陳述;
7、評議和宣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一審的流程如下: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3、法庭審判;
4、法庭調查;
5、法庭辯論;
6、被告人最後陳述;
7、評議和宣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全流程的辦理是: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3、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5、對於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式簡單的審判程式。
具體流程如下:
一、審理前的準備。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二、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三、宣判與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