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措施有以下相關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刑事訴訟中關於迴避決定的規定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如下: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 ...
刑事訴訟法中的代理人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
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物件不同,主體不同,程式要件不同,是否能強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 ...
刑事訴訟法法定證據規則有:
1、審判機關取證原則;
2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於複製件;
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
4、口供補強規則;
5、證人作證規則;
6、認證規則。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 ...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有:
1、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2、委託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3、指定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範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除上述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