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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明物件的特點

刑事訴訟證明物件的特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中的證明物件有兩個特點,一是與案件有關,具有訴訟意義。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構成刑事案件處理的事實基礎。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具有訴訟意義,不能成為證明物件。二是具有證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實如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或者已為法律確認的事實,為保證訴訟的效率,沒有必要運用證據進行證明。

刑事訴訟簡易程式特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的特點是: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4、簡易程式可以變更為一審普通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刑事證明物件具體指的是什麼

  刑事證明物件,即待證事實。是指訴訟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式法事實。實體法事實指對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刑事訴訟中是指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和有關的犯罪個人情況及犯罪後的表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類刑事訴訟的是怎樣的期限

  每個階段期限各不相同,這裡列舉兩點:   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 ...

刑事法律援助物件有哪些

  刑事法律援助物件有:   《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 ...

刑事訴訟如何進行申訴控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瞭解情況,進行核實。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者控告的情況屬實 ...

刑事訴訟中二審可以加重處罰嗎

  二審法院是否會加重被告人刑罰要區別情形對待。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

什麼是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 ...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 ...

刑事訴訟中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下簡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指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更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任務:對叛國、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