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過程中的風險有:
1、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風險;
2、申訴人申訴主體不明的風險;
3、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
4、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
5、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6、舉證不能的風險;
7、不按時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的風險;
8、仲裁申訴材料提交不當的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過程中的風險有:
1、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風險;
2、申訴人申訴主體不明的風險;
3、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
4、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
5、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6、舉證不能的風險;
7、不按時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的風險;
8、仲裁申訴材料提交不當的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法律援助的條件:
(1)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2)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根據《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