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手機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簡訊、微信等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使用,但是訴訟活動中一般要具備以下三個特性才能作為證據:
第一、客觀真實性,對於電子證據為了保證真實性,一般對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需要到公證處進行電子證據的保全,才能被認定。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該錄音錄影等電子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證據的合法性,這些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在非私人場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單純僅有錄音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很難被司法機關採信,因為錄音證據非常容易被剪輯修改而無法真實反應其本來面貌,建議還應該儘可能多的收集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以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注意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否則只有電話錄音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有不被法院採信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