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有規定企業職工可以請多久時間事假。事假,是勞動者因為私事而請假,沒有特殊事由,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勞動法沒有賦予職工事假天數的許可權,只是規定了企業職工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是否批准事假,批准多長時間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遵循法律公平原則即可。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中規定: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勞動法沒有規定企業職工可以請多久時間事假。事假,是勞動者因為私事而請假,沒有特殊事由,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准,勞動法沒有賦予職工事假天數的許可權,只是規定了企業職工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是否批准事假,批准多長時間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遵循法律公平原則即可。勞動部《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中規定: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進行加班加點工作的時候,可以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間一律不發給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此外,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