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有。
2、根據民法規定: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看出:凡年滿16週歲,就可以從事勞動了,至於用工年齡不得超過多少歲,法律只規定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雖然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但是可以適用其他法律如《民法》等。
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情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對代通知金的規定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具體的工傷法規可 ...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對試用期的具體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 ...
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有: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三 ...
《勞動法》中對於職工上夜班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但對於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3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根據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不同,試用期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