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無故降職降薪的,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這屬於被迫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1、首先明確一點,工作職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降職降薪已經構成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主體內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的法定條件包括: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員工不勝任當前崗位,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2、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勞動者個人可以拒絕單位的降薪換崗,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否則,可以透過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等途徑,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1、勞動者如果覺得和用人單位合作愉快,看好自己和用人單位的合作前景,最好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並完善相關手續。符合我們國家“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
2、勞動者如果想從用人單位離職的話可以隨時走人。
3、一個月以上的勞動,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起訴。 ...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叫: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 ...
哺乳期合同到期了不可以降職降薪,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 ...
1、首先明確一點,工作職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降職降薪已經構成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主體內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的法定條件包括: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員工不勝任當前崗位,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 ...
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並未與員工商議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然後調崗降薪便屬於合法行為。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方可實施,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 ...
未經員工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 ...
如果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您有權拒絕。
1、如果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則公司有權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進行培訓,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根據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並不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需要經過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