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的計算是每人次280元,勞動能力鑑定費以及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的計算是每人次280元,勞動能力鑑定費以及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用人單位工傷投保情況、鑑定的次數不同,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實際承擔。
(1)初次鑑定的費用。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無需為初次鑑定負擔費用。
(2)再次鑑定的費用。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
(3)複查鑑定的費用。勞動能力鑑定後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複查鑑定的,申請人同樣需要預先繳納鑑定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的收取是: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300元,市縣級每人次200元;
2、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縣級每人次300元;
3、工傷爭議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500元,市級每人次400元;
4、需對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鑑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級每人次300元。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