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受傷一般不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法上的工傷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包括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也即工傷認定必須以勞動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情形,而且其關於“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已被《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九條和最高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九條作出進一步釋明的答覆》否定,不能再作為確認勞動關係和認定工傷的依據。
包工頭受傷一般不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法上的工傷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包括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也即工傷認定必須以勞動關係的存在為前提。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因工傷亡的情形,而且其關於“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已被《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九條和最高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九條作出進一步釋明的答覆》否定,不能再作為確認勞動關係和認定工傷的依據。
職工早退回家,如果在回家的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不符合這一條件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下班騎車摔倒不屬於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