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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有哪些法律救助途徑

包辦婚姻有哪些法律救助途徑

  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包辦婚姻的法律救助途徑是: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離婚。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事實婚姻有哪些法律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拖欠工資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解決途徑有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透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透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


取保候審保證金哪些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 ...

簡答題企業哪些法律組織形式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公司制企業。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透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是市 ...

贈予合同的贈予人哪些法律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 ...

商品房包銷中哪些法律關係

  在商品房包銷中,存在以下幾種法律關係:   1、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的代理關係。   在包銷期限內,開發商將商品房讓與包銷人承包銷售,包銷人須以開發商的名義向購房者出售商品房。   2、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的附條件的買賣合同關係。   如果包銷的商品房在約定的包銷期限內不能全部售出,則由包銷人購入剩餘的包銷房 ...

宣告緩刑會哪些法律後果

  宣告緩刑的法律後果有三種:   (一)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後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 ...

什麼是地理商標哪些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

秦代哪些法律形式

  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詔):秦始皇曾宣佈:“命為制,令為詔。” 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3、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 “ 治獄” 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 ...